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禁止清单”(承诺书)
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有摘下或遮挡,拒绝悬挂或张贴公示牌行为。
3、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原料采购,无索证索票记录,无进货查验记录;长期定点采购的,未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等行为。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河豚鱼、亚硝酸盐等)。
7、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滥用各类食品添加剂,购买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实行“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8、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向监管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全、未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不得使用。
9、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10、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