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承诺书范文(通用3篇)
1.食品企业承诺书范文 第1篇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切实保证食品安全,本店向社会和广大消费者郑重承诺:
一、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照,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二、坚决杜绝使用非法添加剂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三、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所经营的食品来源一律做到有合法资质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经营、使用中发现供货商提供的问题产品,做到不藏匿、不销售,及时清查上缴,并主动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不销售使用过期、变质等不合格的食品,对保质期处于临界期的食品,坚决不销售及使用。
六、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常识,强化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七、每年对本店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证上岗。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广大消费者予以监督。
承诺方:
日期:
2.食品企业承诺书范文 第2篇
凤城镇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本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按照备案后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决不无标或随意降低标准生产。
二、保证原辅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决不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素、有害物以及被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和添加剂。
三、保证食品加工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的厂房或场所等生产环境整洁干净。保证食品包装材料、贮存、运输、设备等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四、决不销售过期、霉烂、变质、掺杂掺假的食品,决不冒用他人商标和厂名、厂址。
五、建立“五公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承诺书、县乡村及本企业食品监管人员名单和监督投诉)“五台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台账、原辅材料、包装物进货验收台账、产品质量自检和监督检验结果登记台帐、产品出入库登记及销售流向台账)。
六、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食品安全承诺书七、自觉接受监管员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对食品的定期抽检和监督检验。按时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方:
日期:
3.食品企业承诺书范文 第3篇
公司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公司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公司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公司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公司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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