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努力把学校和校内各中层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号)和有关规定,遵照省、市党委和纪委的部署,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院党委,各教学单位党总支委员会、各党政团、教辅机构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在所在领导班子参加民主生活会,非党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但不要求其撰写发言提纲和开展自我检查剖析。
第三条 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由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通知确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增开民主生活会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同意。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一般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会后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处置等九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生活会高质量。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一节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我校的中心任务及党员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确定。如果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则应按照上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会议主题确定后,要制定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提前15天向上级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上级纪检机关。上级组织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
校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方案由校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提出,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实施。校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时间、主题,会前由校组织部上报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和菏泽市纪委、组织部等上级部门。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将会议日期和会议主题等相关内容,及时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二节 组织学习
第八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采取集中或自学等方式,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重点围绕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内容安排学习篇目。
第九条 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问不少于l天。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认真学习规定的篇目。
第十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重点针对自己的思想、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不
足,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大局观念、发展意识、自律意识等思想认识问题,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民主生活会剖析材料第三节 征求并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单位干部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校级班子民主生活会,由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检机关、学院办公室、下级党组织,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处级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意见和建议的征求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所分管工作,深入基层和众听取意见建议,查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征求意见可以在本单位的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学校教代会、职代会代表,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部分离退休老同志,本单位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党员、众代表以及主要服务对象(单位)的代表等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要向上级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提前介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对调研掌握到的需要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节 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同班子的每个成员个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交心,交换意见,增进了解,化解矛盾,互相帮助,加强团结。
第十七条 党委领导同志在所联系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分别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节 撰写发言提纲
第十八条 在学习提高和开展谈心的基础上,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众所提意见建议、谈心活动中所指出的问题和上级党组织所“点”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查原因,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以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所写材料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有利于班子团结、对他人负责的精神,不得歪曲事实或恶意中伤。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一节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会前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在会上,要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逐条进行通报,并通报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围绕主题,紧紧抓住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迸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积极的思想剖析,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和实效性,达到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采取“先由个人对照检查、自我批评,然后由其他同志逐个对他进行批评帮助”的方式进行。主要负责人先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并带头作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严于律己,襟怀坦白,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对照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检查要努力做到针对性强、内容实在、
剖析深刻,敢于触及思想根源,,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要说老实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坚决克服和纠正就事论事、敷衍了事或避重就轻、文过饰非的做法。
第二十三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具体深入。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严格把握党的政策。要打破情面,讲党性,讲原则,克服好人主义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自由主义态度。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无限上纲。做到既不回避矛盾,又不纠缠细枝末节,达到帮助同志、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查原目,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如实说明,不能回避或轻描淡写;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能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第二节 请假与列席事项
第二十五条 没有特殊原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须提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请假并经批准。一个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数5人以上的,请假者一般不能超过班子成员数的十分之一;5人及以下的,一般应当全部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要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或写出书面发言材料并委托他人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其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情况可列席院党委民主生活会;中层处级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可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不作自我剖析发言,但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着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可视情况邀请部分党代表、基层党员列席民主生活会,具体人选由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总支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章 会后整改
第一节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对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分类、逐项研究,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对整改方案进行分解和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建立整改台帐,实行“销号”整改。对有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通过努力能够整改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对一些合理的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