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柯灵日,最高法院公布了2013年十大知产侵权案件,其中“钱钟书书信手稿”一案更是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我认为有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一、侵犯著作权的侵权法律关系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本案中被拍卖的物品中有“66封钱钟书亲笔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 手稿,6封钱瑗的书信,沈从文、柯灵等人信件共计110件”[1]。书信是写信人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由于钱钟书、钱瑗现已故,其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由钱钟书之妻杨绛继承合法取得,杨绛本人也享有对其书信和手稿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中贸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公开拍卖,相当于首次发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钱钟书、钱瑗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中贸公司的拍卖行为和其他行为也构成对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侵犯隐私权的侵权法律关系
涉案的拍品中有杨绛的私人信件,并且杨绛本人明确表示信件涉及个人隐私,坚决反对公开拍卖!李国强委托中贸公司拍卖未经杨绛本人同意,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对于死者是否享有隐私权学界一直是有争论的,一些主张死者也享有隐私权的学者认为:“人身权尽管是精神权利,却是财产权的前提,能带来经济利益。为了更好地发挥与死者人身权相关的财产权的经济效益,我们有必要承认死者人身权的延续性。”[2]还有一个法条根据就是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对死者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我认为本条应该理解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损害,故死者不再是权利的主体,因而不再享有隐私权。本案中,杨季康坚决反对公开信件,而李国强和拍卖公司却公开拍卖,显然是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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