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和职责、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评估、考核与奖惩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按照公司协调、专业归口、部门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在搞好本公司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或者配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
彰和奖励;对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
伤亡人员的抚恤按照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十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导、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公司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和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本部门或者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应急预案第一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计划,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应急投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一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投入。
第一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应急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第一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一十六条 安环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