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工地。
第三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本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重,珍惜公共财物,保持工地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和谐。
第五条
承包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
第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和指导,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机构是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承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件
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停止作业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管理岗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督察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生产安全监督和检查以及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施工的各个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
禁止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禁止使用没有检查的或者已经过期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文明施工规范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各类环保法规,不得污染环境,减少噪音、粉尘、振动等有害因素的产生,绿化建筑工地,培养良好的环保意识。
第十四条
提倡节能环保型建筑,适当运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型能源技术,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
第十五条
施工工地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集中堆放,禁止随意倾倒或乱扔。
第十六条
珍惜水资源,控制用水量,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十七条
构筑工地围墙,并严格检查工地内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保障周围市民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
禁止在工地内施放烟花爆竹、燃放有害气体和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保持周边环境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施救,通报相关领导和社会公众,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正在发生时,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承包施工单位报告,停止违章作业,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承包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查实构成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五章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公布于施工现场。
结束语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是企业和社会共同责任,全社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为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