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
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
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是现金管理。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
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
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
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
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
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
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
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
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来清
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
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
卡等。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同城结算是
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
结算。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
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而这些结
支付结算办法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
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
书写规范要求等。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
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
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
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
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
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
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
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
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
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
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
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
要基础,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安全、高效的
支付结算体系,对于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密切各金融市场的
联系,防范金融风险,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以及
维护公众对资金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支付结算,对单位而言,帮助企业实现了资金安全、及时、便利的支付结
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了现金的使用,简化了支付环节,强化了企业内部的
资金管理和控制;对银行而言,结算业务的开展一方面丰富了银行的金融产品与服
务、增加了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密切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有助于提升银行的服务水
平与竞争力。
  支付结算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业后需要办理的基本日常业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
础,涉及单位的方方面面,无论是采购、销售,还是发放工资、支付费用等业务,都
必须通过支付结算工具来进行,会计从业人员只有熟练地掌握、运用,才能做好会计
工作。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
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
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
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这一原则是民法上
“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
之间发生交易往来,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自行协商订约,
使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该原则要求结算
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
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
主支配。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
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
支配,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
资金。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支
配的自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负责根据结算当事人的要求办理结算当事人
之间的资金转移,即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
收款人的委托将归属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
为其垫付资金。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
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安全,并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
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必须将存款人资金与银行自有
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不可混淆。
    上述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
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从而切实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参与支付结算
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上述基本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严格来说现金支付
并不是支付的主要方式,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受限制较多,因此单位支付
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
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票据结算主要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
理结算,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方式。
    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票据法》标志着我国支付结算规范化、法治化进
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
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目前票据和汇总已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
支付手段,被广泛采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要地位;信用卡成为个人使用最频繁
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而托收承付由于限制条件较多,手续烦琐
等原因,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量较少。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授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
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规定。目前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子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