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一、 目的
二、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聘用的正式员工。
三、 薪酬结算
1. 公司将按照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薪酬结算,结算周期为一个月。
2. 奖金、补贴、补偿等不可能在同一个月进行结算的费用,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内容随时要求员工补缴,但要在员工计薪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结算。
3. 公司可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变化,检查员工的薪酬结算,并调整员工的工资标准。
四、 工资发放
1. 工资发放形式以转账的形式发放至员工的名下银行账户。
2. 公司将定期发放工资,且在前月底发放当月的工资。
3. 工资发放时,公司将向员工统一发放薪酬清单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报表。
4. 公司负责对未能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负责。
五、 工资发放异常
1. 如果发生到账异常,员工应当及时向公司请求开具工资支付凭证。
2. 如果公司存在发放工资不及时的情况,员工可以要求公司以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当地有关条例的利率按照未发放的工资额支付罚息。
六、 其它事项
支付结算办法
1.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和调整。
2. 本暂行办法自签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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