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
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看法》(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支付结算办法
(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其次章银行账户的设立、运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运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支配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
第五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限制数)的执行状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须要,编制分月用款支配(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选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依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选购用款支配,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支配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支配(包括干脆支付用款支配和授权支付用款支配)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依据预算资金的状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干脆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财政干脆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运用。
第四章财政干脆支付
第八条实行财政干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出;
(二)实行政府集中选购的项目资金;
(三)基本建设资金;
(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
(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
(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
(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款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
(九)借支款;
(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
(十一)须要办理干脆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依据其核定的干脆支付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经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干脆支付凭证》。
第十条代理银行依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的《财政干脆支付凭证》,将资金从财政国库账户干脆支付给供应商或个人。
第一十一条预算单位依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依据“汇总结算明细单”及《财政干脆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一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个人劳务;
(三)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转账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必需实行财政干脆支付以外的其他小额支出(如小额接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
(六)特殊状况经申请说明状况后的借支款项。
第一十三条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依据其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并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