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支付系统业务
第五节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改变财政性资金层层转拨的方式,通过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将财政资金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
一、基本规定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特设专户,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和预算单位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户时,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2、财政零余额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
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
3、代理银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1)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2)同级财政局同意其在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3)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它资料。
4、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如特殊管理需要(如异
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局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零余额账户。
5、代理银行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章。
6、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7、零余额账户是办理支付业务时,银行代垫支付资金,在规定时点将代理支付的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每日清算完毕后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余额为零。资金清算后发生的支付业务需按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向财政部门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8、代理银行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9、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在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凭证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办理转账和现金支付,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10、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汇兑、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按规定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支付结算办法11、《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是由代理银行开具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用于向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申请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是由代理银行开具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用于向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申请退回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
12、《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领取,并作为我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科目分别为“70208811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70208812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支付指令,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支付方式。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和出具支付结算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的支付方式。
13、财政直接支付
(1)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认真审核凭证相关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2)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行内资金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资金清算渠道办理资金汇划;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应将回单联加盖业务讫章,退回财政部门;
(4)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并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通知财政部门,并将资金退回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
14、财政授权支付
(1)预算单位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结算凭证》;
(2)代理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凭证要素(含支付指令)、签名盖章是否正确、齐全;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3)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联加盖业务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4)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确须支付的应重新开具结算凭证。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通知预算单位,并将资金退回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
15、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纸质凭证分别由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填写,并通过专人传递至代理银行。
16、财政集中支付业务运行时间为工作日营业时间,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结束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结算凭证》,须将资金于当日汇出。但清算前半小时应暂停办理业务,待清算完成后继续办理,清算完成后办理的支付业务在下一营业日进行清算。
代理银行需设置《财政集中支付垫付资金登记簿》,清算后办理的业务,柜员在登记簿中登记后由预算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不包括由银行方面原因而导致垫付资金的业务)。
17、代理银行应于营业时间结束前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退回资金通过支付系统退回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并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营业日对公营业时间之后收到的退回资金,须在下一营业日10:00前退回。
18、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的清算;财政特设专户与有关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等。
19、代理银行在集中支付系统对账后,将财政支出日报表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XX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送财政部门进行清算资金签章确认。
20、经财政部门确认后代理银行执《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XX 银行XX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21、只适用于绍兴市越城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二、财政账户签约维护
(一)业务审核
柜员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财政账户进行签约、修改、撤销操作。
(二)业务操作
柜员可以使用左上角直接搜索交易名称,也可以点击“支付类业务”→“财政集中支付”→“5601财政账户签约维护”,进入交易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