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管理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增加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州财政局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职工持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牡丹贷记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由职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二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收短信提示费、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其它收费按照发卡行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公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卡只限本人使用,根据持卡人理的公量不同,确定信用度:县级领导25000元,科级干部7000元,其他工作人员5000元 。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最终信用额度。
第四条  公务卡免担保办理,并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
第五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卡透支提取金。
第六条  公失或毁后的补办等事人自行到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知财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人员依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理公卡申办、销户及变更信用额度等手.
第三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单位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需征得主管领导、主任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
第九条  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详见附件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培训费、慰问金等);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 公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支出行主管领导,主任核制度。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的由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出1000元的主任定;5000元以上由班子定.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各支出凭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财务员审核票据后方可报帐对违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原始票可依法拒绝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报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理:本人名的公卡消交易凭(小票)和相的原始票、消费清单,经办人注明用途→科室负责字同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要格遵守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范使用公卡。对恶意透支、拖欠款等所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的任何任。
第十五条  卡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用及后果由持卡人人承担:
(一)使用公卡用于人消引致的一切支付结算办法任;
(二)报销费提供的报销、公卡消交易凭(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金所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人原因,未能在公卡免息期请报销,所造成的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人保管不失等原因,致公卡被刷所形成的支出和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定和要求或超出准的消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在免息还款日前20日按照报销程序报销
第五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主要职责:
(一)与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加大单位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力度,促进单位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逐步取代现行的现金结算方式。
(四)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等,保证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