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结算支付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合理采购、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提高医疗保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有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医疗、保健、康复及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医疗保障药械货款指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款项的资金。
第四条 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结算支付是指根据医保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心的调拨清单,按照医疗机构用药数量和规格分别计算药械购买款项,统一通知指定结算银行进行支付。
第二章 药械货款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申请药械货款时,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确权、备案和入库等相关操作。
第六条 采购药械货款的品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验收合格。支付结算办法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保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心对药械货款进行统计审核。
第八条 医保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心对于药械货款的调拨清单,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机构发出通知,并向指定结算银行报送支付清单。
第九条 医疗机构在收到医保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心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并在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款支付手续。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私自拨付或挪用医疗保障药械货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委托财务专人办理相关结算支付。
第三章 审核监管
第十一条 医保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心应当根据规定对药械货款接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药械货款的非正常流向、挤占、截留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保密等部门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对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的使用、支付、审计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并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医保局所有。
解读:
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医保药械货款管理,确保医保
基金真正用于支付医保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款项。本办法主要包括了药械货款管理、审核监管等几个方面。
在药械货款管理方面,医疗机构在申请药械货款前应先进行确权及入库等环节,并且采购的药械品种也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外,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障药械采购中心对药械货款进行统计审核,严格按照通知支付,在规定时间内委托财务专人办理相关结算支付。
审核监管方面,医保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心对药械货款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同时,财政、审计、保密等部门也将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并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该办法为医保药械货款的统计审核、支付管理等方面提供了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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