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印鉴管理,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鉴系统(以下简称印鉴系统)是基于结算业务需要开发的自动验印系统,该系统可完成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条印鉴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中心及网点用户终端两部分组成。电子印鉴中心用于存储各网点的客户印鉴信息,该印鉴中心设在总行科技开发部;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印鉴审核。
第四条全行电子印鉴库按“网点采集、全行共享”的原则建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印鉴系统仅限于采集、核验开户单位预留印鉴之用。严禁将印鉴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印鉴系统管理办法,对支行印鉴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本行业务发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建设情况,决定扩大或收缩本行印鉴系统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第七条支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本网点印鉴系统建立、应用的组织工作,并结合支行实际情况,对支行印鉴系统管理工作制定操作细则。
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采集开户单位纸质印鉴卡片,并将预留印鉴扫描录入到电子印鉴系统以建立电子印模;遇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变更、账户销户,及时进行变更或删除原有电子印鉴,并对印鉴系统录入数据进行维护。在已经建立电子印模的账户范围内,营业网点负责利用电子印鉴审查账户支付凭证。
第九条科技开发部负责印鉴系统管理、设备维护及各网点用户终端的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三章操作员管理
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分设专人担任印鉴系统会计主管、印鉴系统操作员、印鉴卡片保管员。印鉴系统会计主管的权限为授权操作和业务查询;印鉴系统操作员的权限为登录核验系统、建模处理及查询打印、调用并审核印鉴;印鉴卡片保管员负责印鉴卡片实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印鉴系统操作员应对本人使用的操作员代码及密码保密,操作员代码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印鉴系统操作员临时离岗应及时从建模系统画面中退出。(印鉴系统操作员柜员号与综合业务柜员号一致,每周更换一次。)
第十二条印鉴系统操作员在本岗位操作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借用或盗用他人操作代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需要临时给予授权的印鉴系统操作员,当印鉴系统操作员工作完毕后,会计主管应及时将该印鉴系统操作员权限删除。
第四章建库管理
第十四条需要建立电子印鉴的印章范围包括:
()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
()其他有管理需要且印鉴系统可以采集的印章。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应在账户新建、账户变更印鉴以及账户销户后,及时进行建模或更新印模操作。印模图像应清晰、完整,采集的印模数量应与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户数一致。
第十六条当日所建印模经复核后生效。营业网点应换人复核系统印鉴是否与印鉴卡片印章一致。
印鉴系统操作员将预留印鉴扫描录入后,由印鉴卡片保管员对所建印模进行核对,确保相符一致。
第十七条已经建立的电子印模如不清晰、因公司名称变更、主管人员变更、或印章变形、磕碰掉角等原因更换印鉴的,经印鉴系统会计主管授权后在印鉴系统中更换印模。
第十八条账户结清后,其印模应从印鉴系统删除。印鉴系统操作员对扫描录入的印模应定期进行核对。
第五章印鉴审核
第十九条营业网点采取电子印鉴核验方式核对支付凭证印鉴。对于验印系统审核未通过、金额较大或印鉴存在可疑点的支付凭证,应通过手工折角核印方式加强审核。
第二十条印鉴系统提供两种印鉴审核方式:自动配准自动审核方式、其他辅助人工识别方式,系统默认的验印方式为自动配准自动识别方式。
第二十一条操作员使用印鉴系统审核印鉴时,印鉴系统给出两种判断结果:“验印通过”或“注意审核”。
()当印鉴系统提示为“注意审核”时,操作员应采用其他辅助人工识别方式,由印鉴系统模仿人工操作,以不同方位切割预留印鉴,然后目测真伪,经仔细审查无误后才能通过。
()如采用上述()所述核验方法后仍无法通过,操作员应申请调阅印鉴片经双人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通过,不能通过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票。
第二十二条操作员使用印鉴系统核验票据凭证印鉴后,应在凭证上加盖名章予以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管理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