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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二条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条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条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条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纳入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管理。
    七条  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八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第九条  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开立国内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
    第十条  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证时申请人需提供:(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2)商务合同;(3)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四)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
的形式包括:保证金、客户授信额度及其他我行认定的付款保证。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
    五)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不足部分占用开证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收取保证金应遵守以下原则:
1、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纳入保证金账户核算。
    2、保证金账户必须按客户分别开立。
    3、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串客户使用,不得串证使用。
4、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账式管理方式,按客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第十一条  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
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
    我行对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一致。
  (二)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三)申请书上应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为电开/信开。
  (四)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帐号。
(五)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六)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支付结算办法180天(或6个月)。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七)信用证的种类
    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或见单日后(不含装运日、签发日和见单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或6个月)
议付信用证仅限定为延期信用证,且议付行应规定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八)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九)信用证金额
    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一)运输条款
      1、必须明确运输方式。
    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 物最迟装运日期。
    4、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二)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购销合同为附件。
    (十三)单据条款
    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四)其它条款
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第十二条  开立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我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可以采取电开或者信开方式。
开信用证以SWIFT或TELEX开立,须详细列明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如以中文TELEX开立,同时须加SWIFT MT799证实电(内容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信用证有效期、开证申请人名称、开证申请人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受益人地址等相关内容,以下简称“证实电”)证实,经授权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发送通知行。
信开信用证的,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信用证格式文本及信用证专用纸。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由有权签字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签字。经复核无误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将信用证正本寄通知行,同时以加押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
信开信用证正本签章统一使用规格应为直径为30毫米的铜章,印章名称统一印制为“中国民生银行XX分行国内信用证专用章”。
第十三条  通知行的确定
    原则上应选择我行系统内机构为通知行,如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简称代理行)作为通知行。
    第十四点  缮制信用证
    我行要严格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缮制信用证。信用证上需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交单期等必要内容。
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第十五点  信用证的复核与签发
    缮制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经复核无误后,授权签发。
  第十六点  我行开立信用证,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第十七点  对于通知行的查询,我行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
  第十八条  印章的管理
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分行贸易金融部专人保管,每日日终交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托管,并设立印章托管登记簿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节 信用证的修改
    第十九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我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
改承诺书,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应提供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申请书上需注明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要素。
  开证申请人要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
  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改受益人。
  第二十条  开证行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证所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