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支出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凡是需要在财务计划处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报销业务的所有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都应办理公务卡,由于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第四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科研项目发生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
费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计划处负责办理。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条财务计划处应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的开立以部门为单位,各部门统一收取办卡材料并填写《公务卡办理清册表》,整理汇总后交财务计划处,财务计划处确认后集中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计划处确认核实,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财务核算系统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校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经财务计划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应由个人自行到中国银行挂失或补办,并通知财务计划处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由个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享受免担保、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科研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二条公务卡授信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具体额度由财务计划处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学校业务需要,与中国银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中国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持卡人对公务卡的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的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推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后,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范围及科研支出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财务计划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暂借款业务。原有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不变。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消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科研支出项目,持卡人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同时取得相应发票、明细清单、银行刷卡交易凭条(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据此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到财务计划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科研支出,不得少于中国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7个工作日,到财务计划处办理财务报销以及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属于个人原因的,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为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影响个人信用,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
务计划处审核后将报销费用划转至公务卡,持卡人可在中国银行柜面或中国银行ATM机上提取该笔款项,银行不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十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未取得或不慎遗失交易凭条的,财务报销时,持卡人须提供公务卡发卡银行出具的公务卡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计划处,由财务计划处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办理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并及时与银行办理资金退回业务。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务计划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三)督促持卡人及
时办理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消费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中国银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中国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