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公布日期】2014.04.03
【文 号】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4.0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
  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自律,促进我国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票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票据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公约》已经票据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票据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
  2014年4月3日
附件
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业务经营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秩序,保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票据工作委员会”)是票据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四条 成员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票据业务。
  第五条 成员单位应保护行业整体利益,遵守行业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七条 成员单位开办票据业务,应符合监管机构设立的相关条件及资质,并经审批后开展业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制度开展票据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票据业务风险。
  第十条 成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应保障票据信息安全,依法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从事票据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空白票据凭证及票据业务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会计核算手续进行票据账务处理。各单位之间的票据资金清算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认可的支付系统办理。
  第十三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确保所出具的票据记载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及相关业务资料;审查票据时,应认真核验票据及相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票面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规范。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不得无理拖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失票人挂失止付时,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认真办理票据查询查复业务。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票据业务档案,确保各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商业汇票授信管理机制,加强出票企业资质审核,确保票据资产质量。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资信情况采取保证金质押等担保措施有效覆盖风险敞口。成员单位应认真审核承兑申请人保证金来源的合规性,开立专门的账户存放保证金。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代理付款或直接付款时,应严格审查汇票真实性、背书连续性及规范性,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办理票据贴现时,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办理转贴现和回购业务时,应确认交易对手为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应对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建立客户基础档案,认真审查交易合同,确保双方合同与交易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应用,按照要求通过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及时录入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告催示、止付解除等纸质商业汇票业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应执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为申请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要求申请人使用其本名,并提交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成员单位应予以退票并上报人民银行;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成员单位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出票人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业务研究,探索行业发展新模式,拓展票据应用新领域。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以业务创新为名违反法律法规制度
或违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开展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建立票据风险预防和打击联动机制,推动建设行业票据信息统一管理平台及共享机制,维护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持续开展本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修养。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检查,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
第三章 监督协调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遵循“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票据争议。协商未果的,可提请票据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协议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