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单位客户因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的,在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通过方可受理的签章样本。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实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自动提取、核对,并可编制与每张支付凭证一一对应的支付密码,在使用支付凭证时验证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将支付密码和印鉴识别成功信息返回综合业务系统以便进行账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是指电子验印系统内置程序根据相关要素计算编制的一组密码数据,用以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它是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五条 存款人必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未签章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条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第七条 单位客户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单位申请开立的账户名称一致。对于单位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九条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条 以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印章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单位客户在预留银行印鉴时,必须在银行柜台当面加盖预留印鉴,不得离柜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客户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并与开户行书面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单位客户预留组合签章时应出具正式公函以明确组合签章的支付权限,公函作为开户许可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五条 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及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电子验印系统仅对图章印鉴及支付密码的正确性进行辨别,不对数字签名进行识别。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为验印系统的建库机构,建库录入员由综合业务系统没有授权权限的账户管理员或综合柜员担任。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建库复核员,可以每个营业网点均设置建库复核员,也可由上级机构指定人员担任。建库复核员不得拥有综合业务系统授权权限。
第十八条 验印系统建库录入员与建库复核员隶属同一营业网点的,建库复核员需在建库录
入当日复核完毕;建库录入员与建库复核员非同一营业网点的,建库复核员需在建库录入后的次日前复核完毕。
第十九条 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必须使用支付密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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