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公布日期】2009.09.16
【文 号】银发[2009]298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9]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预防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规定》等4个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参照《反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开展反现场检查;按照《反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实施反非现场监管。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
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反部门移送登记机构名称、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部门每半年向反部门通报一次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的情况。
  五、鉴于支付清算行业监管现状,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现场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107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登记机构。
  附件:支付清算组织反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支付清算组织反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清算行业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金融机构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依法接收并分析支付清算组织报告的可疑交易。
  第四条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反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反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设立反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依照监管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保障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所需的必要条件。
  支付清算组织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五条 支付清算组织总部或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有关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统一政策。
  支付清算组织应要求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 (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指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
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指引,支付清算组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支付清算组织吸收机构加入服务网络或者与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机构接受反监管的情况及反、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方式明确本机构与机构在反、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遵守实名制等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八条 支付清算组织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时,应遵守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下列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一)要求与清算组织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要求利用支付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或服务网络收款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但个人非经常性转让物品且当月累计收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除外。
  (三)现金交易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个人。
  (四)进行现金交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对于委托清算组织的客户通过清算组织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应要求客户审核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该机构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该机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活动基本状况,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执行实名制有关规定。
  对于采取利用客户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的客户,支付组织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支付清算组织应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支付清算组织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支付清算组织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预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客户,其当月资金收付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支付组织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该客
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