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政府《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陕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西银发〔2006〕85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省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个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办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完成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零余额账户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暂时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通过相关账户向发卡行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按照“职
工个人申请,单位审批,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办理。未经预算单位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第十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
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 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对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发卡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办法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
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
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并通过零余额账户还款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还款。
(三)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及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必须在公务卡到期还款日五个工作日之前,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还款明细表”及有关报销原始票据和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送交国库支付局会计核算处,并在三个
工作日之前将审核无误的上述有关单据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编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项目分类、用途、备注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必须在规定的支付类型中选择“公务卡支出”项。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的当日
将资金划转到发卡行。发卡行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需要使用暂时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进行还款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单位财务人员将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打印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提交发卡行,并通过相关账户向发卡行转账完成报销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2〕12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应当按要求,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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