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当前,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 391%,约为2011年交易额的支付结算办法80倍。第三方支付之所以能如此快速增长,得益于其在支付方式和支付工具方面的不断创新,而这些创新普遍依赖于支付机构账户这个虚拟载体。如何管理支付机构账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支付机构账户的定义和分类
(一)第三方支付服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
第三方支付服务是指独立于银行和电子商务商家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集成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或基于其他服务通道,在消费者、商家和银行间建立链接,从而实现现金流转、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为客户开立承担各种资金运用、来源和周转的载体,即客户在支付机构的账户。支付机构账户根植于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等几乎全部的支付业务中,应用非常广泛。目前,对支付机构账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定义,因而各个支付机构的账户体系相对独立,支付机构账户也未与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强关联。
(二)支付机构账户的分类
对支付机构账户的分类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按支付业务的种类,支付机构账户可以分为网络交易账户、预付卡账户和收单待清算账户;按账户的使用者不同,可以分为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按账户实名制落实程度的差异,可以分为强实名制账户、弱实名制账户和不记名账户。强实名制账户是支付机构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规定,直接审核客户相关资料并开立的虚拟账户;弱实名制账户是支付机构利用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间接确认客户身份而开立的虚拟账户;不记名账户是支付机构应客户申请,不做有效审核而开立的账户。
    二、支付机构账户对现行账户管理的冲击
(一)制度建设缺失问题
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核心的账户管理制度并未涉及到支付机构账户管理的内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只是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进行了规范。目前,支付机构账户在产品设计和账户设置上基本无章可循,支付机构对账户
的理解和管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开户流程和对客户资料的审查标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二)实名制落实问题
目前对银行机构的账户实名制,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但对支付机构账户来讲,对其实名制的制度规范及管理要求还很不完善。由于对支付机构账户的开立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支付机构在账户实名制的把控力度不一,支付机构账户实名认证问题也偶有发生。2014年9月17日,“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接到一位用户对某支付公司的投诉,称其他人转到其支付账户的款项,需实名认证后才能收款,但在认证时,支付公司系统却提示,该客户的身份证已经被其他账户进行了认证。另外,在非对面开户情况下,如何落实账户实名制目前还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
(三)反制度落实问题
目前,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注册支付机构账户后,可以方便快捷的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的转移支付,其中收付款管理、转账汇款、信用卡还款、网上缴费、网上基金、网上
保险等与银行机构网上银行功能并无明显差异,客户资金转移汇划非常方便。由于支付机构账户的隐蔽性、非强制实名性、快速性、便利性及交易主体跨地域等特点,使其成为犯罪、金融的新工具。而且各支付机构账户交易明细标准的不一致、传递路径复杂,进一步增加了关键信息遗失和出现偏差的概率,支付机构账户资金的运动轨迹比较模糊,反的难度非常大。
(四)账户信息安全问题
支付机构账户从功能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少数如支付宝一样,通过逐一与各家银行签署协议,对网上支付指令进行收集、整理和扎差,并通过在各家银行的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增减,介入到清算功能里;另一种是停留在支付发起的交易环节,而把清算后续环节留给了其他组织,如拉卡拉与银联的合作。支付机构账户介入到清算环节之后,清算信息流动出现了封闭特征,不够透明,且结算环节也难以被监管。如果清算指令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技术错误或被人为篡改,而存管银行又不具备判断条件,备付金资金安全就有可能出现损失。
三、加强对支付机构账户业务管理的建议
(一)将支付机构账户纳入现行账户管理框架之内
人民银行是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也是银行机构账户业务的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应该参照对银行机构账户管理的相关措施,制定对支付机构账户的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账户的种类、开户标准、开户流程、使用原则等进行详细规定,努力构建覆盖全链条或业务全流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监管框架;研究建立支付机构与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接口,将现有支付机构账户统一纳入到账户管理体系之下,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监管真空的问题。
(二)完善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制度
实名制是现代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人民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规定。一是明确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二是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远程开户业务,必须采用能够有效识别存款人的真实性,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户意愿的真实表达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三是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关联客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确保支付机构账户名称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机构账户只能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不能用于收款;四是对存量客户身份真实性核实作出强制性规定,对于不符合
实名制要求的,应限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办理,督促支付账户持有人积极办理身份核实工作。
(三)强化对支付机构的反要求和监管
一是完善反法律体系。我国《反法》第三条规定了非金融机构的反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履行反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12年人民银行印发了《支付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号印发),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规范性文件对法律作出解释,一旦实施行政处罚,容易引起行政复议。建议修改法律条款,直接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一并纳入《反法》进行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规成本。二是完善反机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客户资金在机构内部的流向可分为资金流入、资金沉淀和资金流出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客户资金都面临不同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需要针对不同环节特点,设定相关反机制。
(四)界定支付机构账户使用范围,对资金限额进行管理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结算功能迅速增长,但又缺乏有效监管和信息透明的情况下,政府适度加强监管,对支付机构账户的使用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并实行限额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支付机构账户本质上是服务于收付款活动的虚拟账户,所以支付机构账户不能进行现金存取业务;企业虚拟账户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其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范围。要对客户在支付机构账户的沉淀资金规模进行严格限制,及时将客户在支付机构账户的沉淀资金引流到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有效减少客户资金风险。对支付机构账户与非绑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他支付机构账户的转账限额进行一定限制,尤其是没有真实交易支持的转账业务,要进行合理的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