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
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与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行为。
第一节 银行与账户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代理银行
具体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
简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监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内支付实时到账,跨系统汇划应通过支付系统等资金渠道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制度健全,具有严密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账户性质及管理规定
(一)账户性质
根据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按基本存款账户性质管理,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具有提现功能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账户开设要求
1.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市财政局同意其在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2、为方便各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各直接结报预算单位原有的小额资金账户直接更改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各直接结报单位新开设的小额资金账户,按具有提现功能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资金账户和集中结算账户子户必须开设在同一家中标的代理银行(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可通过法定程序增加代理银行)。
4、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必须在中标的代理银行,单位原基本户开设可维持不变,也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
5、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因历史等其他因素无法出具单位成立有效证明,因而代理银行在为此类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时以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出具单位成立批文函证明作为有效证明。
(三)账户管理
1、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须严格按规定办
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支出和清算业务。
2、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须严格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支出和清算业务。支付结算办法
3、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账户,再由代理银行将资金清算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保证在日终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余额为零。
4、预算单位的小额资金账户不得领购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电汇等支付凭证。小额资金账户严禁收入资金。
第二节 清算凭证
一、代理银行向人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凭证:是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从国库单一账户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资金的专用凭证。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包括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账通知、付款通知(中心的回单)、付款通知(国库部门的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