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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高效处置本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突发事件,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保障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处置和资金安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及本行《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支付清算系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国农信银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同业业务合作系统(主要为各银银合作系统)及本行行内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支付清算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支付清算系统或其某一节点的崩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重影响支付清算系统的操作运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条  处置原则
(一)系统不间断原则。支付清算系统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规定程序切换到灾难备份系统,保障支付清算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应急处置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处理。
(三)数据完整性原则。应急处置时,应尽快查丢失的支付清算数据,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资金安全。
(四)可操作性原则。应急处置措施应体现以人为本,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支付清算系统突发事件由本行业务连续性委员会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应急指挥小组、应急执行小组和支持保障小组。
第二章  预防、预警及报告机制
第六条  预防机制是指支付清算系统日常运行中,为防止因突发事件导致系统出现故障和崩溃,或者在出现故障和崩溃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行动。
(一)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防范系统风险;
(二)建立健全行内系统灾难备份系统,不定期进行生产环境切换到应急灾难备份环境的演练,确保灾难备份系统在危机情况下能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三)建立AB角制度:重要业务岗位人员、主机及系统的运行维护人员应保证AB角配备。
第七条  预警机制是指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对支付清算系统造成影响或已经造成影响,暂不需要启动危机处置预案时,对预警信息的响应、传导和处置。预警机制的处置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预警信息根据来源不同,分为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一)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是指支付清算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等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已经影响业务处理的信息。系统运行异常信息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收集,由有关运行部门向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可能危及支付清算系统硬件设备、应用软件、通讯网络、场地环境、人力资源等影响业务处理的信息。
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应分析系统运行的异常和突发事件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影响程度,并分别采取措施。
第八条  突发事件报告流程
(一)各机构柜面人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内部主管;
(二)各机构内部主管收集情况酌情向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业务人员或信息科技部门服务台报告;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业务人员通知信息科技部门服务台,双方商定是否需要发送应急处置进展的内部通知,在确定通知内容后由信息科技部门服务台交由总行办公室通知全行内部主管;
(四)总行信息科技部服务台与故障处理人员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判定为轻微(V、IV)级的一般营运事件的,由总行信息科技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向总行运营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人报告;判定为较大(III)级及以上运用中断事件的,应及时向应急指挥小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