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牌照
(一)商业银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业务资格准入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根据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
3)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制订了有效的风控制度;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银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一、申请备案机构:证监会备案,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续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其所在人行分支机构申请,每次续展期限为5年。
2、注册资本:《基金销售办法》没有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全国范围支付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股东条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
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的条件:截至申请日止,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止,连续盈利2年以上。
4、账户隔离: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5、系统要求: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合法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比如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银行)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风控制度:制订了有效的风控制度;
7、高管要求: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管。
8、反、支付业务措施:有反措施;有支付业务措施。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适用范围:全国性
四、主要法规依据: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
2.《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9号)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五、相关问题:
1、问: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是否需要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不需要,但需要具备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股东条件、账户隔离、系统要求(特别是要与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银行系统兼容)、风控制度等要求。
2、问:基金代销银行与基金结算资金监督银行能否为同一家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答:基金销售相关法规层面没有限制,故可以为同一家,比如平安银行与深银联易办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合作实例,平安银行既是与其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又是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监督银行。
3、问:哪些银行能够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银行与基金结算资金监督银行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或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系代销机构、支付结算机构、份额登记机构用于结算资金归集、暂存、划转的专用账户。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中证登。从法规层面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只要求三类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作出约定,并未禁止或限制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银行不得与监督银行为同一家,故如符合基金销售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六、非银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