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结算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
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支出。
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
第七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试点阶段,为确保公务卡的正常使用,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代
理银行。随着公务卡的推广,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不为同一银行。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 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银联山西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统一的样式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失卡零风险,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单位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