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加强公司对项目分包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分 类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条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
第二条  根据分包工程工序间衔接管理者的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分为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两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成立工程项目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根据每次招标的具体情况,评标组长及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全面负责,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办法及监督项目对分包立项、分包合同后评价报告等制度的严格执行,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分包管理情况,指导项目分包管理,审查分包合同并形成分包审查书面记录。评价项目分包商履约能力,经公司同意后报公司经营开发部纳入合格分包商业绩档案。
第五条  经营开发部对工程项目分包招投标、分包商评审、分包合同评审、分包合同备案等,执行分包招标制度(根据要求编制好招标文件),起草分包合同,向公司上报相关分包资料,不定期对分包商履约情况统计分析并上报公司。合同终止后,对分包商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方面详细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报送公司。
第六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设立专人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分包合同安全管理条款、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进行审查、监控,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项目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对分包合同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条款进行审定会签,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按照条款对分包项目技术、质量监控管理。
第四章  分包招标
第八条  项目投标阶段,最迟在合同签订之初,项目管理部应进行前期策划工作,工程分包规划是项目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确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的需用量,对工程分包进行规划。分包规划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需要对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分包空间界面进行合理规划。分包规划在第一个分包项目申请立项前报批,报经营开发部审查后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项目部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审批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项目部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原则上采用前两种方式。当采用议标方式时,须在分包立项报审时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发出招标邀请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商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中标者。
特别说明。无论是招标还是议标,分包商数量均应在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为掌握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及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必须按本办法与贯标要求作好资格审查记录。分包商资格报审时必须附分包商资质证明材料并填报《分包商资格评审记录表》
第十二条  成立分包招标工作小组,经营开发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接收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
第十三条  分包招标工作小组的责任及评标工作方式
(一)分包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二)在接到分包商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三)分包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1、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主合同中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的要求;
2、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主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3、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4、根据参加投标的分包商数量,推荐前2~3名中标候选人。
(四)评审报告应有评标工作组所有成员的签字。
第十四条  对选定的分包商,经营开发部汇总评标资料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正式通知中标者。
第五章  分包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必须先签好合同才能允许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项目部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和工序分包除特别批准的外必须采用公司提供的“《工程分包合同范本》”,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增减部分内容,但必须保证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工程分包范围: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工程内容等;
工期和进度控制: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节点控制工期等;
分包单价和总价:分包合同的单价和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构成;
技术和质量标准: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对后期工程项目有明显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责任事项;
资源投入表:分包合同应明确分保商将投入的各种资源(人员、材料、设备、机具等的数量、状况、进场时间等)情况;
材料供应: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价等。主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由发包方供货的材料应明确供货时间、地点、价格、数量,并有严格的供货数量控制措施以及超用部分的价格或定价原则,以杜绝用于分包工程材料的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明确材质标准,要求其提供质保单,并不定期进行抽检;应明确分包商对材料的质量、运输、保管、使用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原则上应由项目部采购供应。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责任:分包合同应有明确的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责任条款,并提取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数额不得低于局安监部的相关规定;
双方职责: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一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结算和支付: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交工验收: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完工后工程移交的验收程序;
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商违约事项及对违约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严禁再分包,对再分包者项目部有权收回工程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提交。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项目部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占应结算工程款的比例,应不低于主合同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民工工资的保证措施,如采取支付本期工程款时要求分包商提交前期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分包商提供民工工资清单由项目部代发、完工结算时张贴公告提示相关方到项目部备案、要求分包商缴纳一定额度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第二十二条  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 分包单价应采取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
(二) 分包合同应尽量采用单价合同(其中可以包含部分总价承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