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6〕261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
银行支付机构: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
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
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
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
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
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
其开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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