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拒绝开户禁⽌提供⾦融服务的制度依据
《关于进⼀步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号
(三)加强单位⽀付账户开户审核。单位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付机构应当按照反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四)开展存量单位⽀付账户核实。核实中发现单位⽀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中⽌其⽀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付账户
(九)加⼤买卖银⾏账户和⽀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度。⾃ 2019 年 4 ⽉ 1 ⽇起,银⾏和⽀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账户(含银⾏卡)或者⽀付账户的单位和个⼈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银⾏账户或者⽀付账户的单位和个⼈,5 年内暂停其银⾏账户⾮柜⾯业务、⽀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账户。
(⼗⼆)建⽴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对于⿊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担任法定代表⼈或负责⼈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
《企业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9]41号
第⼗⼆条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应当按照反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关于证券基⾦期货业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反洗[2019]20号
对于⾝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存量客户,证券基⾦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提⽰客户更新。未在合理范围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证券公司应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及限制资⾦转出等措施。
《关于改进个⼈银⾏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8]16号
银⾏应当加强对Ⅱ、Ⅲ类户异常开⽴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对于个⼈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民银⾏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等制度规定,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柜⾯业务等措施。
银发(2018)164号
(三)⾮⾃然⼈客户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异常复杂,存在多层嵌套、交叉持股、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家族控制等复杂关系的,受益所有⼈来⾃和恐怖融资⾼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信息不完整或⽆法完成核实的,义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收益、合规控制、风险管理、国别制裁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其建⽴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决定与上述⾮⾃然⼈客户建⽴或者维持业务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采取调⾼客户风险等级、加强资⾦交易监测分析、获取⾼级管理层批准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法进⾏受益所有⼈⾝份识别⼯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的,不得与其建⽴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加强反和反恐怖融资⼯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8]130号
银办发[2018]130号
(⼆)⾼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管控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建⽴⼯作机制,及时获取⾦融⾏动特别⼯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在与来⾃FATF名单所列的⾼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业务关系或进⾏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
取与⾼风险相匹配的强化⾝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融服务乃⾄终⽌业务关系。
(⼆)义务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中间机构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义务机构作为跨境汇款业务的中间机构时,应当完整传递汇款⼈和收款⼈的所有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和收款⼈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拒绝或暂停上述汇款业务的适⽤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三)办理跨境汇⼊汇款的风险防控和管理要求
办理跨境汇⼊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收款⼈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交易识别码等信息,采取实时监测或事后监测等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或收款⼈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拒绝或暂停上述跨境汇款业务的适⽤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如果义务机构⽆法进⾏客户⾝份识别⼯作,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的,不得与客户建⽴或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银发[2017]235号
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法进⾏客户⾝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的,不得与客户建⽴业务关系或者进⾏交易;已建⽴业务关系的,应当中⽌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业务关系。
《中国⼈民银⾏关于加强贵⾦属交易场所反和反恐怖融资⼯作的通知》
银发[2017]218号
交易场所、交易商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国家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个⼈名单等进⾏监控,不得与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建⽴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银发〔2017〕117号
⼀、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法开⽴、买卖银⾏账户及⽀付账户⾏为
(⼀)切实履⾏客户⾝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各银⾏业⾦融机构和⽀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核查⾝份证件、⼈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事业账单(如电费、⽔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络信息查验等查验⽅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真实⾝份,杜绝不法分⼦使⽤假名或冒⽤他⼈⾝份开⽴账户。
(⼆)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业务与客户⾝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业⾦融机构和⽀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客户尽职调查⼒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中国⼈民银⾏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261号
(三)建⽴对买卖银⾏账户和⽀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2017年1⽉1⽇起,银⾏和⽀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账户(含银⾏卡,下同)或者⽀付账户的单位和个⼈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银⾏账户或者⽀付账户的
单位和个⼈,5年内暂停其银⾏账户⾮柜⾯业务、⽀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账户。⼈民银⾏将上述单位和个⼈信息移送⾦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列⼊“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和⽀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和⽀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和⽀付机构应当⾄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付账户的单位,⽀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新的⽀付账户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的,银⾏和⽀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拒绝出⽰的。
2.单位和个⼈组织他⼈同时或者分批开⽴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三证合⼀”登记制度改⾰有关反⼯作管理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110号
改⾰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停⽌使⽤,⾦融机构应当提⽰企业及时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融机构应当中⽌办理业务。
《中国⼈民银⾏关于改进个⼈银⾏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392号
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为开户申请⼈开⽴个⼈银⾏账户时,应核验其⾝份信息,对开户申请⼈提供⾝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与⾝份证件的⼀致性和开户申请⼈开户意愿进⾏核实,不得为⾝份不明的开户申请⼈开⽴银⾏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匿名或假名银⾏账户。
《关于开展整治银⾏卡⽹上⾮法买卖专项⾏动的通知》
银发[2015]8号
(⼆)规范代理发卡业务。⼀是规范代理办卡流程。银⾏业⾦融机构应严格核实代理⾏为是否本⼈意愿,核实确切为⾮本⼈意愿的,拒绝为其办理业务。对于留存的被代理⼈⽆效、空号、⽆法
接通或接通⾮本⼈的,应拒绝其代理业务。⼆是建⽴代理办卡业务信息管理机制。银⾏业⾦融机构应于2015年4 ⽉底前建⽴发卡代理业务信息管理机制,在业务系统中完整记录代理⼈、被代理⼈信息。对于同⼀代理⼈⽆合理理由⼤量代理办卡或频繁代理办卡的,应强化审核措施,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证明⽂件,必要时可拒绝其代理办卡。
《关于进⼀步加强银⾏卡业务反⼯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4]124号
个⼈代理他⼈开户或申领银⾏卡的,发卡银⾏必须同时核对代理⼈和被代理⼈的真实⾝份,对于被代理⼈与代理⼈之间明显⽆任何个⼈或业务关系,或⽆合理理由代理开户或申领银⾏卡的,应提⾼客户风险等级,采取强化审查措施,必要时可拒绝其代理开户和申领银⾏卡。
同⼀持卡⼈⽆合理理由⼤量开户或申领银⾏卡的,应采取强化审查措施,必要时可拒绝其开户和申领银⾏卡。
《关于进⼀步加强⾦融机构和⽀付机构反恐怖融资⼯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4]62号
三、⾦融机构和⽀付机构应加强客户⾝份识别⼯作,在与客户建⽴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供⼀次性⾦融服务时,应与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员名单进⾏核实,发现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即冻结其资产,拒绝为其提供⼀切⾦融和⽀付服务,并⽴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关于加强银⾏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5号
⽀付机构向发卡银⾏传递的银⾏卡交易信息不符合《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的,发卡银⾏不得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关于防范⽐特币风险的通知》
银发[2013]289号
现阶段,各⾦融机构和⽀付机构不得以⽐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买卖⽐特币,不得承保与⽐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特币纳⼊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特币相关的服务,
《银⾏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民银⾏公告〔2013第9号
第⼋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或负责⼈在中国⼈民银⾏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卡收单服务。
《中国⼈民银⾏关于⾦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作的通知》
银发〔2012〕201号
对于在注册地⽆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融机构,⾦融机构不得为其开⽴代理⾏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声誉的其他业务关系。
《中国⼈民银⾏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员资产的通知》
银发〔2012〕100号特急
⼆、⾦融机构确认客户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即冻结其资产,拒绝为其提供⼀切⾦融服务,⽴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三个⼯作⽇内由⾦融机构总部或者由⾦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个机构以书⾯形式报告⼈民银⾏总⾏。
《基⾦管理公司反⼯作指引》
中基协发[2012]10号
不得开⽴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份不明的客户开⽴账户或提供相关⾦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加强⼈民币银⾏结算账户开⽴、转账、现⾦⽀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银发〔2011〕116号
(⼀)对于单位银⾏结算账户向个⼈银⾏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若在付款⽤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应关闭单位银⾏结算账户的⽹上银⾏转账功能,要求存款⼈到银⾏⽹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件;如存款⼈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集中转⼊,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 账户资⾦快进快出,不留佘额或者留下⼀定⽐例佘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 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额较⼤,对外收付⾦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 其他可疑情形。
《证券期货业反⼯作实施办法》
证监会令[2010]68号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以证实其⾝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落实个⼈⼈民币银⾏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
各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银⾏账户开⽴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份,不得为存款⼈开⽴假名和匿名账户
《中国⼈民银⾏关于对单位银⾏结算账户进⾏分类管理事宜的批复》
银复〔2008〕6号
对分类为“长期不动户”的单位银⾏结算账户,你⾏应当及时按照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列出久悬银⾏结算账户清单,并提交⾄⼈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此类账户加注久悬银⾏结算账户标识。存款⼈有久悬银⾏结算账户的,你⾏应按照《中国⼈民银⾏关于规范⼈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结算账户的开⽴和变更业务。
《中国⼈民银⾏关于规范⼈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第71号
存款⼈营业执照已被⼯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不得为存款⼈开⽴银⾏结算账户。原已开⽴的银⾏结算账户应按《办法》第四⼗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以上来源张博反,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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