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公布日期】2000.09.05
【文 号】开行发[2000]306号
【施行日期】2000.09.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开行发[2000]306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规范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工作,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清算中心。
附:   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工作行为,提高结算、清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我行各级会计结算、清算业务部门依据国家金融会
计制度与结算、清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采取复查方式对本级前一天发生的结算、清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以及操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遵守结算清算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核与检查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营业部、资产管理部的结算、清算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全行系统以及本级的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分行营业部负责分行一级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营业部及资产管理部必须设立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岗位,配备1至2名专职事后监督员。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备一定的结算、清算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事后监督职责
   第七条 事后监督岗位职责:
  (一)对本行前一天发生的结算、清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
  (二)对结算、清算法规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被监督部门和人员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或差错,可直接向总经理或分行行长汇报。
  (四)每日登记监督日志。年度终了,将日志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五)定期编写事后监督报告,总结分析一定时期内发现的问题,向本部门负责人及分行行长汇报。
  (六)妥善保管被监督岗位的会计资料,建立会计资料交接制度,核查完毕后应交还被监督岗位。
  (七)坚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监督,保持监督的连续性,不得随意中断。
  (八)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被监督业务,不得接触各类重要印章及密押,不得代替业务经办人员改正错误。
        第四章 事后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清算和结算的事后监督的范围包括:调拨资金、资金拆借、内部往来、中央银行往来,同业往来、同城票据交换、银行电子支付系统、账户管理、柜台前移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结算业务印章管理等。
   第九条 调拨资金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调拨资金拨付及上缴的事后监督内容:
  1.拨付、上缴资金依据及手续是否齐全,审批单内容与汇款凭证内容是否一致。
  2.资金拨付、上缴是否及时,是否有遗漏现象。
  3.会计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二)调拨资金利息的事后监督内容:
  1.起息日、止息日和利率是否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2.结计利息积数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或串户现象。
   第十条 系统内资金拆借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资金拆借交易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资金部门出具的资金交易凭证。
  (二)资金交易是否超出交易审批规定的时期。
  (三)交易金额是否与批准的金额一致。
  (四)续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内部往来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记账依据是否完备。
  (二)记账凭证的使用和凭证要素的填写是否正确。
  (三)入账是否及时准确。
  (四)凭证传递是否及时,有无遗漏。
   第十二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总分行之间是否按规定定期核对“调拨资金”、“系统内资金拆借”、“内部往来”的科目余额。年底是否加对一次,并核对无误。
  (二)对账单是否按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三)核对不符是否及时调账。
   第十三条 中央银行往来及同业往来的事后监督内容。
  (一)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违规开户现象。
  (二)资金头寸管理、调度以及资金收付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是否定期与开户行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
支付结算办法
  (四)是否将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事后监督的内容。
  (一)提入、提出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二)提入、提出的金额合计数与各类票据、单证的金额合计数是否相符,内容是否一致。
  (三)清算差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入账是否及时。
   第十五条 系统外资金拆借事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拆入、拆出依据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资金汇出和收回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业务事后监督内容。
  “电子联行”业务除按照结算业务审核的内容对汇兑凭证进行审核外,还应按照《人行电子联行通汇点管理规定》,结合当地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审核:
  (一)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及复核员。
  (二)是否对上述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是否坚持密押主管、系统管理员不得经办业务的规定。
  (三)密押卡及密钥是否妥善保管。
  (四)除密押主管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密钥。
  (五)各类操作人员口令是否经常更换。
  (六)电划补充报单是否按照重要凭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