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资金管理科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不同负责管理货币资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计划财务处应设置现金出纳岗位、银行出纳岗位、出纳复核等岗位,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
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出纳岗位(含现金出纳岗位和银行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学校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互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银行预留印鉴和空白凭证。
(四)定期核对现金库存,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和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等相关凭证。
(六)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七)负责现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七条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学校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保管一枚银行印鉴。
(四)及时了解银行存款余额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六)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七)购买银行有关空白票据,并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
第八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实行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会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校内各单位需按照《学校关于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校办字〔2016〕22号)的相关要求,对资金支付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资金内部调拨审批权限
为提高学校资金收益和保证学校资金正常周转,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调拨,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银行账户之间调拨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分管核算的副处长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按照《学校关于经费审批
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校办字〔2016〕22号)的相关要求,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审核。支付结算办法
(二)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三)支付复核。各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核算系统中的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并提交出纳复核岗位复核。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使用现金。现金开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教职工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和劳务报酬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二)离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各种补贴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三)支付其他个人费用,如探亲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四)教职工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不能通过转账结算而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抢险救灾等。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涉及到公务卡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学校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试行)》(校办字〔2016〕17号)执行。
第十五条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交
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六条各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每日业务终了,现金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及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涉及外币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十九条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五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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