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收费监管概述
□ 江 玲
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连续出台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减负降费的惠企政策。保障惠企政策的落实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商业银行收费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是落实涉企减负工作重要环节。为提高商业银行收费监管工作实效,笔者现从商业银行收入的组成,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商业银行禁止收费、违规收费的几种情形,以及商业银行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概述,供监督检查参考。
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
(一)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号令)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1. 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13类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执行,由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及标准。
2.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3.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4.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1.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11类人民币个人账户的服务收费。
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从2017年8月1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对客户指定的一个本行普通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3.《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
〔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商业银行禁止收费的几种情形
1.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规定:“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2.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
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附加成本。
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规定: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4.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二、近年商业银行违规收费主要几种情形
(一)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对象三种形式违规
1.在收费标准上违反规定。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银行服务收费;超出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超过总行价目表收取费用。
2.在收费项目上违反规定。新增收费项目没有明码标价,没有在价目表上公示而收取费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3.在收费对象上违反规定。违反规定向不应收费的对象(如代发工资向持卡人,委托贷款向借款人、向小微企业)收取费用。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二)未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或明令禁止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不执行或推迟执行优惠和减费政策。
(三)转嫁经营成本
将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或个人。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合理的业务成本,不得转嫁。转嫁成本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登记、保险、评估等业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商业银行承担费用的,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二是以协议等形
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
(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2014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
(五)只收费不服务
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主要从服务时间、业务类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等综合考虑判定,重点关注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
融资安排类等业务,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主要体现:一是服务内容不体现针对性;二是服务内容没有达到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三是所提供服务已经涵盖在同一客户的其他收费项目中;四是服务记录不完整。
支付结算办法三、银行检查一般需要调取的资料明细
A XXX银行XX分行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B XXX银行XX分行的简介(包括机构设置情况,经营情况等内容);
C 相关部门及下设支行联系表;
D 检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明细至最末级科目);
E 收费价目表,针对抵押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的行内相关文件以及操作、结算方式说明;
F 检查期间的贷款清单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发放清单
(包括企业名称、金额、贷款利率、放款时间、还款时间、按照工信部标准的企业规模、涉及支行);
G 检查期间,科目号为XXXXX(重点科目)的收费明细(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金额,收费时间,收费支行);
H 相应的收费档案、服务档案、贷款档案、抵押评估费和抵押登记费台账及发票;
I 前期自查退费情况等。
四、商业银行收费主要政策目录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33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银监发〔2006〕87号)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
(作者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