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07.11.29
【字 号】青财库字〔2007〕1419号
【施行日期】200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库字〔2007〕1419号
省级各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西宁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青政办[2002]16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在省、州(地、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库字[2007]1251号)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以下统称“持卡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购置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经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核准,并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公务卡发卡资格的代理银行。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今后随着公务卡的应用推广,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发卡资格的金融机构,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详见附件1)。
  第五条 省财政厅要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结算委托代理协议(详见附件2),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预算单位要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发卡行签订具体服务协议,明确公务卡额度管理、优惠服务措施等事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以下统称“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第七条 公务卡的使用应遵循“先消费、后付款”的原则,持卡人刷卡消费取得相关凭据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与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选择的发卡行的要求,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发卡行提供),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工作人员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发卡行;
  (三)发卡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开卡申请资料并办理开卡手续;
  (四)发卡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工作人员或委托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发给工作人员。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存款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不超过3万元、不少于0.5万元。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本单位人员的信用额度,在执行中,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前须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持卡人。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遗失应及时挂失。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书面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应在规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并须取得发票和POS小票等合法凭证。
  第十七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的5日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发票和签字的POS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申请报销。发票和签字的POS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预算单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代理行向发卡行转款,由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