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非现金结算(票据和非票据方式)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
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形式要件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因此,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支付结算办法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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