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7.07.12
【文 号】财库[2007]63号
【施行日期】2007.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支付结算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12日 财库[2007]6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中央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
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