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及核算办法
1.1 目的
为保障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公
司) 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票据结算业务,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及其子公司。
2.1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由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况汇票和商业承况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种汇票。
2.2 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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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1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2 背书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及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3.3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通过背书将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贴现率在商业汇票价值中扣除从贴现日到商业汇票到期日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兑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3.4 承兑: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同意承担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3.5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3.6 付款:是指票据的承兑人 (付款人) 依据票据义务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
3.7 追索权:是持票人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在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权利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支付结算办法
5.1 财务评价部为公司票据业务的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公司范围
内的所有票据,统一和规范票据签发、接受、保管、背书转让、贴现、承兑等票据行为。
5.2 票据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5.3 票据是一种要式行为,故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格式,必须记载下列事项: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签章。商业汇票还必须记载到期日期。
6.1 支票
6.1.1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6.1.2 借用支票时,应由支票借用人按规定填写《xx公司转账支票 (两联) 申请单》(附件 1) 。申请单需由部门主管及财务评价部领导签字。财务评价部经办人员在对填列完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签发支票。支票借用人必须在当月内向财务评价部办完结算手续。
6.1.3 借用支票的金额不能确定时,财务经办人员签发该支票时,必须填明除金额外的其余事项,并在小写金额处用“¥”作出限额标记,及在支票空白处注明“本票据在××元内使用”字样。
6.1.4 财务评价部应在支票付款,收到相关发票时,按照支票票面金额作相关账务处理。
6.2 使用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
6.2.1 办理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时,必须由财务评价部填列银行专用申请书并亲自至银行办理,不得委托他人或客户办理。
6.2.2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银行本票。如确需使用,必须要取得财务评价部负责人的同意。
6.2.3 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开出后,应由财务评价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6.3 使用商业汇票
6.3.1 采购部门由于购销活动,符合使用商业汇票结算规定,可以向财务评价部申请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6.3.2 签发商业汇票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商业汇票应记载事项:表明是汇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及帐号;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日期;交易合同号等。
6.3.3 签发部门只能签发定期、指定银行、有采购合同的商业汇票,不得签发其他形式的商业汇票。签发部门不得开具金额不确定、超过票据时效、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商业汇票。
6.3.4 财务评价部在商业汇票签发后要及时入账,按照签发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作相关账务处理。
6.4 接受票据的管理及核算
6.4.1 严禁收受外单位签发或转让的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6.4.2 收取外来汇票时,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鉴定,并对其负责。仔细核对票据承兑行,承兑行应符合集团及公司的信用清单要求。一般不收取超过 6 个月的承兑汇票,除非可以循环背书。
6.4.3 各部门业务人员应严格检查各项要素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是否具备票据资格,票据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票面有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对于接受转让票据的,还必须审查票据的正面和背书栏是否有“不准转让”字样、背书是否连续以及印鉴是否清楚和是否在背书栏内等。收到转让的承
兑汇票还必须检查背书人是否填写公司名称及转让日期。如发现所收票据有以上方面疑问和缺陷的,应予以拒收。
6.4.4 各部门业务人员收到票据审核无误后,必须立即交给财务经办人员,由财务人员进行相应账务及票据处理。
6.4.4.1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和即将到期的商业汇票,财务应立即送银行办理收款。
6.4.4.2 因未及时移交上述票据面延误收款造成损失的,由业务人员负责;由于未及时将上述票据送银行办理收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财务人员负责。
6.4.4.3 对远期商业汇票,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票面金额作相关账务处理。
6.5 承兑汇票的管理及核算
6.5.1 应收票据的承兑
6.5.1.1 对承兑地点在异地的票据,在票据到期前 10 天,在背书栏按规定背书,并填写 5 联异地委托收款单,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委托指定银行托收;对承兑地点在本地的票据,在背书栏按规定背书后,并填写 2 联进帐单,一般按“同行入同行”的原则进行操作,并确保在票据到期日收到款项。
6.5.1.2 在将票据送交银行办理收款而被银行退票时,财务人员应立即将信息反馈有关业务人员。业务人员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行使追索权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挽回损失。
6.5.1.3 财务评价部在接到银行退票通知后,应按照退票金额,作相关账务处理。
6.5.2 应付票据的承兑
采购部门在收到采购物品且无质量疑义的前提下,通知财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