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常用结算方式(10种)
  时间:2008-6-23 10:04:07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一:结算方式概述
  一、银行结算原则
    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涉及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因此,为了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其中的任何单位应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银行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其中规定的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账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送,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②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③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三、银行结算方式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共七种。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这七种银行结算方式可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包括支票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用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现金、信用卡(信用证)二种方式)。
    四、银行结算起点
    银行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一种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最低金额。达不到结算起点金额的款项收付,不能办理转账结算,需用现金进行结算。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但不同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如银行汇票的结算起点是500元;不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起点为1000,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起点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五、银行结算收费
    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按规定向银行支付凭证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
    此外,如果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单位还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
    (1)凭证工本费
    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兑计收两种方式。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财务费用
      :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财务费用
      :银行存款
    (2)手续费和邮电费
    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账,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财务费用
      :银行存款
    (3)结算
    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骨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营业外支出
      :银行存款
    六、银行结算凭证
    (一)银行结算凭证的内容
    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司。尽管如此,其基本内容也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1)凭证名称;
    (2)凭证签发日期;
    (3)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4)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
    (5)结算金额;
    (6)结算内容;
    (7)凭证联次及其用途;
    (8)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二)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
    (1)认真、完整地填写凭证内容。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位名称、日期、账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略或遗漏,填写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力求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
    (2)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银行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因此,出纳员在填写金额大小写时,应做到认真规范;
    ①金额大、小写不准更改。多联式结算凭证要用圆珠笔和双面复写纸复写清晰,单联式结算凭证单据(如现金支票)则要用黑墨水填写,金额的大、小写不得改动。
    ②对于大写金额数字要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o)等字样代替,不得自造简化字。
    ③金额大写前面不留空白。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大写)”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如大写金额数字前设有人民币(大写)”字样的,应在大写金额前加填人民币(大写)”字样。
    ④金额大写后面(或正)的运用。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为止,支付结算办法字之后写字;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为止的,之后可以不写  -,如果写字亦可;汉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不写字。
    ⑤金额小写紧挨*”符号填写。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应紧挨人民币简写符号*”后填写,以表明货币种类和防止在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加填数字。
    ⑥金额大、小写中有零的正确写法。金额小写数字中间或元、角、分位有0,金额大写应按汉语语言规律的书写要求填写:
    A.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汉字大写金额要写字。如,5403.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肆佰零叁元贰角壹分。如果写成伍仟肆佰零叁元贰角壹分整亦可。
    B.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汉字大写金额中也可只写一个,,54003.2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伍万肆仟零叁元贰角整。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二:现金结算方式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它可以随时用以购买所需物资,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偿还债务等。 
    它主要分布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乡集体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单位的现金。
    (2)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现金。
    结算是货币结算或者说货币清算的简称。它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在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信贷存放、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现金结算是指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使用现实的货币,即用现钞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现金结算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不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另一种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由于现金结算具有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所以国家实行现金管理,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
    二、现金结算方式的特点
    现金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直接和便利
    在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须通过中介,因而对买卖双方来说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同样在劳务供应、信贷存放和资金调拨方面,现金结算也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因而广泛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2)不安全性
    由于现金使用极为广泛和便利,因而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很容易被偷盗、贪污、挪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极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活动都是和现金有关。此外,现金还容易因火灾、虫蛀、鼠咬等发生损失。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由于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使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从而容易造成通货膨胀,增长对物价的压力。
    (4)费用较高
    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虽然可以减少银行的手续费用,但其清点、运送、保管的费用很大。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过多的现金结算会增大整个国家印制、保管、运送现金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费用和损失,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国家实行现金管理,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三:支票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支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有以下两个特点:
    (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在有效提示期限内,执票人一旦提示,付款人则应当无条件地支付票面金额,法定抗辩的事由除外。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在立法上都规定支票为见票即付,不存在支票到期日问题上的定日、计期,注期之说,从发票到付款的时间很短。不允许发行所谓远期支票
    (2)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而在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关系存在。这与汇票、本票的付款人无身份限制有很大不同。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普通支票
    该种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根据《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用于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
    《票据法》第84条第2款规定,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是不得以现金支付,仅得以记入受款入账户的方式支付的支票。《统一支票法》第39条规定,支票发票人或持票人得于支票正面记载转账或同义的字样,使传票成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的作用在于使支票流向便于查考。
    持票人持有转账支票的,必须将支票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再从自己账户中提取现金。付款人违反关于转账的规定而付款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赔偿金额与支票金额为限。
    我国的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但现金支票得用转账办法支付。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但《票据法》为了方便当事人,借鉴国外的方法经验.规定了普通支票的形式。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支票除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外,还有一种支票,即定额支票。由于定额支票不仅具有特殊用途,实际上还可以作为现金使用,除农产品收购单位使用外,其他单位不使用。因此,我们习惯上说的支票是指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不包括定额支票。
    4、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发票人与付款人并无资金关系,又未订立透支的信用契约或超出银行存额余额,发票人任意发出支票,致使支票不获付款。
    由于支票提款期限短,不可能设立承兑手续,又以迅速支付为必要,因此发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无从事先预防,只能事后对发票人予以制裁。
    三、支票的运用范围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
    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2、定额支票的运用范围
    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
    定额支票白银行签发后生效。
    定额支票不记名、挂失。
    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接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性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当地信用社()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现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利付息。
    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入收购部门账户。
    定额支票属有价凭证,要严密手续,妥善保管。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四、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可背书转让的支票,目前仅在上海、广州、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行。
    (2)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3)支票付款期为10(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款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一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收款人应当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目前,我国支票主要在城市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和流通,故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期间为10天。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8)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9)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签银行预留印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五、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现全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肓关证件。 
 
    2.转账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由签发人交收款人办理结算,其结算程序为:
    ①付款人签发转账支票交收款人;
    ②收款人持票并填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入账;
    ③银行间办理划拨;
    ④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2)由签发人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其结算程序如下:
    ①签发转账支票井填进账单办理转账;
    ②银行间办理划拨;
    ③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单位将转账支票送存开户行进账、汇款,或将现金送存开户行,均应填写进账单向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进账单第一联为回单或收款通知联,是收款人开户行交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收入凭证联,此联由收款人开户行作收入传票。
    3.定额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定额支票结算程序如下:
    (1)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签发定额支票,银行签发后交给付款人。
    (2)付款人将定额支票交收款人。
    (3)收款人将定额支票交银行。
    (4)收款人是个人的,银行支付给收款人现金;收款人是单位的,通过银行划拨。
    六、支票结算应注意的事项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取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给空白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对。
    银行对售支票,每个账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入账号。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2)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明确了款项用途和款项限额的支票交采购人员,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款项限额的办法是在支票正面用文字注明所限金额,并在小写金额栏内用*”填定数位。
    (3)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
    (4)收款人在接受付款人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支票签发人及其开户银行的届地是否在本结算区;支票签发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不准转让字样;支票是否按规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有五更改;其他内容更改后是否加盖印鉴证明;签发人盖章是否齐全等。
(5)对持支票前来购货的购货人必须核对身份,查验有关证件。为了防止发生、冒领或收受空头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接受支票时,可检查持票入的身份证,摘录身份证号码并问明等。按常规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送存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并存入本单位账户后再行发货。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四: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现金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来源。
    二、银行本票的种类
    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签发,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0,由专业银行签发。
    三、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者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2)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填明现金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办妥的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牧款凭证。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6)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7)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
    五、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申请办理银行本票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其格式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的印制,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者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有关账户,则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银行本票的签发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本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专业银行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余额和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收的款项,应划缴人民银行。
    3.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兑付银行在接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交来的本票和两联进账单时,应审查本票是否真实,本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背书是否连续,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付款期内,印章是否齐全,金额是否为压数机压印,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进账单与本票是否相符等,确认无误后,办理兑付手续。如是转账支取的,应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第二联进账单作收入传票。如是现金支取的,由收款人填制一联支款凭条,经审查本票上填明收款人姓名和具有现金字样,并查验收款人的身份证后,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六、银行本票的转让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其转让同汇票转让一样,须记名背书并交付票据。记名背书,应记载在本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由背书人签章、记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如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为作在本票到期日之前,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本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盖章。本票的背书转让,必须为票据的全额,对本票金额的一部分所作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必须连续,即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的,其条件视为没有记载。如本票的签发人在其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该本票不得转让。背书人亦可记明不准转让字样,以禁止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背书并将本票转让他人,原背书人对其后的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已经拒绝付款的本票和已逾付款期的本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七、银行本票的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由于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票据,故不挂失,如被人拾得后冒领,则自负损失,如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町以办理退款手续。
    八、受理银行本票应注意事项
收款人在受理银行本票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
    (2)背书是否连续。
    (3)银行本票付款期是否在规定的付款期内。
    (4)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涂改,印章是否清晰、有效。
    (5)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6)持票人身份查验,摘录身份证号码。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五:汇兑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款人办理信汇时,应填写信汇凭证一式四联,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信汇。银行受理后,将第一联回单退给汇款人记账,留下第二联用于银行记账,将第三联、第四联传给收款银行。收款银行收到凭证后,留下第三联收款凭证用于记账,将第四联传给收款人,收款人收到第四联收款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
    汇款人办理电汇时应填写电汇凭证一式三联,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电汇。银行受理后,将第一联回单退给汇款人记账,留下第二联凭证用于银行记账,依照第三联编制电划代收报单向收款银行拍发电报。收款银行收到电报后,签发电划代收补充单一式三联,将第三联传给收款人。收款人凭代收报单第三联进行账务处理。
    二、汇兑的种类
    根据凭证传递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三、汇兑的适用范围
    汇兑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四、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即不论汇款金额多少均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2)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入在填制信汇或电汇凭证时,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入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3)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入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入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入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4)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5)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什,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网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入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五、汇兑结算的程序
    汇兑结算的程序如下:
    (1)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
    (2)银行受理退汇回单。
    (3)银行间划拨。
    (4)收款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汇款已到。
    六、汇兑结算的注意事项
(1)汇款人办理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栏要求,详细填明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订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时的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3)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或电划代收报单时。要认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小明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关核算账户。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六: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三、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即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姓名
    (2)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3)付款期为一个月。应该从签发日起算。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原汇款人只能向签发行请求退款。
    (4)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有:汇款人、发票日(签发日期)、付款地(兑付地点)、三个金额(汇款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付款日(兑付日期)
    (5)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反面有背书栏,有填写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的地方。汇票反面有记载收款人的证件的地方。
    (6)汇款人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向签发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
    (7)签发银行受理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8)汇款人持汇票到兑付地点,或支取现金,或者与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也可以用背书方式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办理结算。
    (9)被背书人在收受汇票时应审查:汇票未逾期,日期金额等填写无误,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汇款人或背书人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审查完毕后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人汇票和解讫通知。
    (10)收款人(包括被背书人)将汇票与解讫通知提交兑付行。收款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可在汇票背面加盖印章,并填写进账单,连同汇票、解讫通知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在交验证件后可支取现金。
    (11)兑付行转账或付款后将解讫通知送交签发行。签发行将多余款收账通知单交给汇款人。汇款人可凭此领取多余款项。
    (12)汇款人可以要求签发行办理退款。
    (13)汇票遗失时,持票人应立即向兑付行或签发行挂失。挂失前被冒领,银行不负责任。如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未被冒领,银行可以退款。
    四、银行汇票的拒收
    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1)伪造、变造(凭证、印单、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汇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对拒付的汇票银行将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银行除了拒付以外,还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
    银行汇票结算经过承汇、结算、兑付和结清余额四个步骤,具体结算程序为:
    (1)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票。
    (2)银行签发汇票。
    (3)汇款人使用汇票结算。
    (4)持汇票进账或取款。
    (5)通知汇票已解付。
    (6)结算划拨。
    (7)结算汇票退还余额。
    六、银行汇票丢失如何处理
    如果因不慎或其他原因发生丢失,应分别情况进行下列处理:
    (1)收款单位(或持票人)丢失的银行汇票是已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但没有指定汇入行的转账汇票,由于这种汇票没有指定汇入银行,而且可以直接到收款单位去提货。因此,银行不予挂失,但可向收款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其协助防范。如果丢失的是填写持票人姓名的转账汇票,由于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没有确定收款和兑付银行,所以很难到对方单位请求协助,可以要求银行予以协助。
    (2)收款单位丢失的是可以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则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单位向银行申请挂失时,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送交汇票指定的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挂失申请单位向银行交付手续费,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迅速与汇款单位联系,说明汇票丢失情况,请其另行汇款,以便及时办理结算。
(3)汇款单位采购员自行丢失现金汇票向银行申请挂失的,也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向兑付银行办理挂失,经取得银行受理挂失的回单后,立即将汇票挂失回单返回本单位交给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待付款期满一个月后,确未冒领的由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汇。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七:信用卡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
    二、信用卡的种类
    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设银行万事达、维萨卡,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适用范围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
    四、信用卡的申领与使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于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五、信用卡在消费中的结算程序
    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持卡人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如果信用卡属智能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2)特约单位应审查信用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①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③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④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⑤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智能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
    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亡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六、信用卡的透支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七、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八、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九、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单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八: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三、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款项的结算。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四、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结算规定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业交易,可以使用商业汇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不得超过9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承兑时,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再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2)商业承兑汇票的办理办法
    ①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在同一城市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将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对在异地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五天内,将汇票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次日起十天内,将汇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超过期限,银行不予受理。
    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时,均需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货物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吗,将汇票随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3)收款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承兑汇票
    ②汇票的签发和到期日期、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和账号及开户银行(大小写金额)等栏目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③汇票上的签章(签发人处应加盖签发单位的法人印章,承兑人盖章处盖付款人预留银行印章并填写承兑的日期)是否齐全正确。
    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但应注意:有效期是从承兑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汇票的签发日开始)
    汇票上有无批注不得转让的字样。经转让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每一手的背书是否为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背书的签章是否正确(是否为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3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交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自承兑申请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本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问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2)每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3)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4)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0.5‰的手续费、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10元计收。
    (5)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对逾期的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10日内,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超过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于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7)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0.05%。计收罚息。
    五、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
    1、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程序
    商业承兑汇票由交易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应交付款人承况;由付款人签发的应经本人承兑。承兑人应在汇票正面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将汇票交收款人。
    收款人可将汇票背书转让。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将即要到期的汇票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于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如在到期日而付款入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50元的。
    应该指出,这里的收款人付款人是指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不是汇票的当事人。汇票上的当事人应当是:
    (1)发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是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
    (2)承兑人,发票人如是卖方,应由买方承兑,发票人如是买方,应由本人承兑。
    (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
    (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可见,在票面上有4个当事人。
    2、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程序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应先由承兑申请人持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银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申请协议,然后填好汇票,办好承兑手续,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申请人收取1%的承兑手续费(不足10元的收10)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账单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于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承兑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就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5%。。计收罚息。在银行承兑汇票中:发票人是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受款人是与发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买方)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九: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凭证均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开户行作收入传票;第三联支款凭证,由付款人开户行作付出传票;第四联收款通知(或发电依据),由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付款人开户行凭以拍发电报);第五联付款通知,由付款人开户行给付款人按期付款的通知。
    二、委托收款的种类
    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为委邮和委电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三、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无论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四、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从而改变了原《银行结算办法》统-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五、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1.两方交易,直接结算程序
    (1)付出商品或劳务供应。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接收委托回单。
    (4)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委托收款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银行。
    (5)通知付款。
    (6)划拨款项。
    (7)通知款已收到。
    2.三方交易,直接结算程序
    所谓三方交易,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运商品,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做法。
    (1)销货单位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
    (2)销货单位填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收款(其中一份以批发单位名义向付款入收款,一份以本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
    (3)销货单位开户行向购货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4)销货单位开户行向批发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5)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6)批发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批发单位付款。
    (7)银行间划拨款项。
    (8)收款通知。
    3.代办发货结算程序
    所谓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代办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
    (1)代办发货单位发货。
    (2)代办发货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代办委托收款凭证。
    (3)受理委托回单。
    (4)代办发货单位分别向销货单位开户行和购货单位开户行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5)代办发货单位移交委托收款回单。
    (6)购货单位开户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7)购货单位同意付款。
    (8)银行间划拨。
    (9)款项入账通知。
    4.代办收货结算程序
    所谓代理收货,是指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时,购货单位应率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
    (1)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
    (2)销货单位向开户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
    (3)传递委托收款凭证。
    (4)购货单位开户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5)购货单位同意付款。
    (6)银行间划拨。
    (7)款项入账通知。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十: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d/p,d/a
    二、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四、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1.什么是托收,应注章哪些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2.什么是承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墓本相同。
    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另外,按照规定: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4)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0.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4.异地托收承付逾期付款怎么办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末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10.5%。计算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相应顺延,但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计算2天的赔偿金。依此类推。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办法计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入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当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保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从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0.05%,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通过银行转交收款人作为应收款项的票据,第二联为付款人留存作为应付款项的凭证。
    5.异地托收承付拒绝付款怎么办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或支款通知,由银行给付款人的回单或支款通知;第二联支款凭证,由银行作付出传票或存查;第三联收款凭证,由银行作收入传票或存查;第四联代通知或收款通知,由银行给收款人作收款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书。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亡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按规定回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为其承付的款项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的。
    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过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