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支付结算办法
  (二) 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行,代表本系统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账 户 与 凭 证
  第十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户账在每月20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户其他日期和其他分户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处作回单。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营业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市财政局国库处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 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付结算凭证,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附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市财政局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