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章程
〔2021年经大赛组委会通过,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    每两年举办一届。第二条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第三条大赛的目的:引导和鼓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开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推动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现中国梦奉献力量。第四条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方案竞赛〔即“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方案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大赛的根本方式:大学生创业方案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方案书评审、现场辩论等作为参赛工程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开展前景等作为参赛工程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方案和实践等作为参赛工程的主要评价内容。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开展前景的优秀工程,给予奖励;组织参赛工程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那么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第六条    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第七条    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假设干名。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审议、修改大赛章程;确定大赛承办单位;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第九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假设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条竞赛设立全国指导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邀请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关注青年创业的经济学家、企业家、风险投资界和新闻媒体界等人士担任成员。全国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假设干名。第十一条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对大赛的组织工作及高校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给予宏观性、战略性指导。第十二条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非高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典型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假设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那么所规定的原那么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在本章程和评审规那么根底上制定评审实施细那么;接受对参赛工程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审看参赛工程,与作者进行问辩;确定参赛工程获奖等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须根据自身实际,逐步举办与全国大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大

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工程资格审查和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工程申报第十五条    凡在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创业大赛    7月1日以前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3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代表原所在高校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仅可代表最终学历颁发高校参赛〕。第十六条    参赛工程的申报条件。大学生创业方案竞赛:参加竞赛工程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效劳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效劳,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3个
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工程,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效劳,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根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工程,可申报未创业类。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效劳,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工程,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    组别。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工程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工程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阔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方案,形成可衡量的工程成果,局部或完全实现其方案的目标成果〕的工程,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第十七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那么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    10人。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工程,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工程的申报单位。对于经授权的创造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创造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工程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