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是国家从事学位授予管理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为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我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总体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是我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校学位办根据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相关文件要求,每学期布置具体报送任务及时间,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要求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条资格审查
研究生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西南交通大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学生的授位资格。
第三条信息采集、核查及提交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招生部门下达的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学位及学生学籍异动批准文件(原始材料)等材料,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学历电子数据库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名单比对,对上报的授位信息进行逐一审查并反复校对无误后提交至校学位办。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核查及提交;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核查及提交。
四川交通大学第四条上报程序
校学位办汇总我校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后,完成我校学位授予信息的校验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报送内容
1、电子内容
学位授予人员名单电子数据库及相关附件。
2、文字内容
(1)各相关职能部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学位授予信息分类汇总情况、报送工作组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2)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
(3)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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