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出差人员日常开支的需要,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报销办法为: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学校内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二级单位正职须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副职须报经正职审批。出差应保证质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学校本级及二级核算单位(含后勤集团、远程学院等)。科研经费差旅费采用包干报销方式的,执行本办法;采用实报实销方式的,执行《北京交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1333号)。校内其他非企业化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教授、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研究馆员、编审、高级编辑等),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的全列软席列车,且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单程的城市间交通费、异地(北京以外地区)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发票应与同程交通费票据同时报销,不能提供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如果交通费由合作单位提供,报销住宿费时,应提供合作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往返交通费票据的复印件和本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四川交通大学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第十三条  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校级领导、正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报销伙食补助费应同时出具有效的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不能提供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报销市内交通费应同时出具有效的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不能提供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情况,按照规定处理:
(一)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须有邀请方签章),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 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须有合作方签章),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 在边远地区进行野外科研、田野调查,住在农户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单位盖章,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报销单(处级以上干部另须提供《北京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离京外出请假报告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会议(培训)通知,通知中应明确注明会议费(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须有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交通的证明和住宿费发票),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对于引进的工作人员因调入学校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由学校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其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凭情况说明,按规定标准同时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学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发生的参观等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允许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以上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虚报冒领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差旅费管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管理,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实习,按照实习经费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110日制定的《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