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四川交通大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培养力度,规范辅修与双学位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与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与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其中,双学位专业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25学分。
理工科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可在辅修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3—6门,60学分左右,其它类不得低于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在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与双学位总分学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每学年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修读条件
第七条辅修: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一条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同时完成两个及以上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分别获得其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辅修专业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双学位证书并发放该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信息纳入国家学位信息备案。
第十二条凡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主修专业毕业时,辅修与双学位专业未修完的,可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未完成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习,所修读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向学院申请,根据课程替代相关规定,认定替代主修专业相关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双学位授予条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