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号)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
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
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对出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以下原则报销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专业级别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出差执行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差执行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差执行其余人员标准。
管理岗位人员按职员职级执行以下标准:被聘到二级的人员出差执行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被聘到三、四级的人员出差执行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其他职级人员出差执行其余人员标准。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五条 学校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办法。出差人
员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出差任务结束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火车票车票、机票(附登机牌)、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往返城市间交通原始票据,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
费和市内交通费。除第八条外,以下情况,按照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附件)。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
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附件)。
第十六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是校内人员,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在校学生。邀请校外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必须要租车前往的,需提供租车发票和租车协议,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需提供往返过路过桥费发票,报销的租车费或过路过桥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作为参照的,以同类车型百公里油耗和城市间公路里程作为测算依据。对于由于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经费审批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经批准探亲休假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探亲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四川交通大学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前往峨眉执行公务,实际发生住宿而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应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在途期间按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其余期间按《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人员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修订)》(西交校计财[]号)发放误餐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进行发放。
出差人员在成都市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区、锦江区、温江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共个区县)执行公务,可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发生误餐的,按《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人员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修订)》(西交校计财[]号)发放误餐补助,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差旅费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级别、分地区、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其调整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峨眉校区可结合其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西交校计财[]号)和《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修订<西南交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意见》(西交校计财[]号)同时废止。
                                        西南交通大学
                                      年月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