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励志奖学金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学年考核良好以上;
(四)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30%,可优先考虑在当学年具备学校奖学金申请资格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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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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