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关于2009—2010学年度学生奖学金
评定及评优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自立自强、立志成才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决定进行2009—2010学年度各项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定范围
在籍本、专科全日制学生。
二、评定方法
(一)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根据省教育部教育厅教财厅函【2010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和冀教贷【201012号文件精神,我校根据文件精神相应调整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标准。要求各学院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附件14),严格掌握评审标准,认真填报评审材料。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8000//年。奖励名额依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按比例进行分配(附件1)。各学院按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A4纸反正面打印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必须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1015日前将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上报学生工作部。
2、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5000//。奖励名额依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按比例进行分配(附件1)。各学院
按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3),并于1015日前将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仅限于初审名单表)上报学生工作部。
3、国家助学金
本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年,分为三档:一档为1000//年,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2000//年,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3000//年,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名额依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按比例进行分配(见附件1),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各档次人数由学院自行分配,但总人数、总金额(本次下发5个月助学金,实际发放金额为受助金额的一半)务必符合指标要求。各学院按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备案表》(附件3),并于1015日前将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仅限备案表)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华润助学金
本次华润助学金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华润助学金评定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华润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3000//,奖励名额为100名,具体评定指标见附件1。各学院按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华润助学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2)、《华润助学基金汇总表》(附件13),并于1025日前将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上报学生工作部。
(三)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本次专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学字【200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评定指标见附件6。各学院按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7)、《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汇总表》(附件8),并于1025日前将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仅限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部。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本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工作按照《河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条例》(校学字[200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评定指标见附件6
各学院按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申请审批表》(附件910)、《河北师范大学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汇总表》(附件11),并于1025日前将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仅限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部。
(五)陈忠堂奖学金
本次陈忠堂奖学金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北师范大学陈忠堂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陈忠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1000//年,奖励名额为30名,具体评定指标见附件8。各学院按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7)、《河北师范大学奖学金汇总表》(附件8),并于1025日前将纸质材料与电子版上报学生工作部。
三、工作要求
1、此次奖学金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上报认真、及时。
2、此次评奖的各项奖学金(单项奖除外),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华润助学金
(属奖学性质)、陈忠堂奖学金、校专业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但可按综合测评的排序参加三好学生的评定,奖金额只取最高项。
3、上报的各项纸制奖、助学金名单或汇总表,凡标明有“建行卡号”一栏的表格,请务必由获奖学生本人经认真核对信息无误后签名确认。
O0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的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单项奖除外),但可参评校、院三好学生的评选,奖学金只取最高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励志奖学金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
内位于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学校规定成绩。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考试、考查课中有不及格现象者;
3、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5-7人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结果按照评选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后在学院公示3-5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必须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3、学生工作部将推荐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河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