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名额分配根据我校当年的专业、学院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励志奖学金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专业前5%,在校期间每学年度获综合测评奖且单科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在校期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有缺考、补考记录;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影响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等。
第六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1.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担任;
2. 评选小组成员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议工作;
3. 评选结果应由评议小组的所有成员书面签字确认,以保证结果的真实性;
4. 在上报评选结果时应附上详细评选过程以及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名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评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五日,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若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于次年4月必须完成“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年度学业总结”填写工作,才能参加下一学年度的国家奖学金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 行)
为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普通本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学校要向地学类、地矿类、地质工程类等学科专业倾斜。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指标确定。名额分配根据我校当年的专业、学院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专业前2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一学年度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有缺考、补考记录;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有沉溺网吧、生活奢侈、铺张浪费恶意拖欠学费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影响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工作:
1. 评议小组成员应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每个小组共10人;
2. 班级评议小组产生过程和成员名单及报学生处备案;
3. 评议小组成员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议工作;
4. 评议结果应由评议小组的所有成员书面签字确认,以保证结果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