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07]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与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取得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建立贫困生档案且生活俭朴的优秀学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优先。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思想素质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强不息,讲究社会公德,尊师爱友,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校期间无违纪受戒记录(含学院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
2.身体素质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锻炼的学生,可由体育保健课成绩替代。
3.综合能力素质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综合能力素质之一,同等条件下,以获得多项奖励者优先。
1)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自强之星等奖励者;
2)获校院两级优秀学生标兵、学习标兵者;
3)获学院一等奖学金者;
4)在地区及以上学术刊物(含《江西财大报》理论版)上发表论文(译文);或在院级以上大学生理论学习研讨、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个人获院级(含院级)以上表彰;或者社会实践报告(论文)获学院(含院级)以上表彰者;
6)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学习、学术、宣传、文娱、体育等活动或竞赛,个人获院级(含院级)以上一等、二等、三等、“优秀”、“最佳”等表彰,或者获得集体一、二、三等奖的主要成员或主力队员。
7)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协会(学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8)三、四年级学生必须获得一项(含一项)以上职业技能证书者。
4.学业成绩
二至四年级学生学年本专业各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必须达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成绩
65分以上(含65分);二年级学生学年英语考试成绩应达75分以上(含75分),三、四年级学生中,非涉外专业学生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同等条件下,通过六级者优先,涉外专业学生应通过大学英语六级。
第四条 评审组织与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面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班级人数和建档贫困生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学院审批。
3.每年930日前,由学生本人依据本实施细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每年10月上旬,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组织班级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评选出的受奖学生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
6.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7.每年1031日前将评定结果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励志奖学金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获奖学生应保持俭朴的生活作风。已交清学费的学生可留作下一学年学费;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用于交纳学费。不得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铺张挥霍。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获奖学生家长发出获奖喜报。
第六条 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20071026日起实行。
2.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