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0.01.23
【文 号】[90]体字15号
【施行日期】1990.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
  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
  ([90]体字15号 1990年1月23日)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标准施行办法》),于1989年12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于1990年1月6日发布施行。
  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我国从50年代起建立起来的一项基本体育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达到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的累计已有3.8亿多人次。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于鼓励和推动我国广大人民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标准施行办法》是在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儿童体质状况的发展变化,学校体育工作的逐步改善,以及目前广大青少年儿童的实际“达标”能力和水平,对原《标准》中的部分项目和评分评级标准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而制定的。修改后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其科学性、实用性和适应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根据《标准施行办法》关于“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把这项工作列入计划,并应根据实际情况,把积极开展“达标”活动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实施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等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要积极发挥各级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带动和鼓励广大学生坚持锻炼,积极参加测验。凡体育课考核、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中相同项目的成绩,均算“达标”成绩,可不另行测验。
  在开展“达标”活动中,要加强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各级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应切实做好医务监督工作。
  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推行《标准施行办法》的领导,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这项工作在学校的全面开展,以增强广大青少年儿童的体质,逐步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
  附件:一、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锻炼测验项目表
附件: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人、职工体育锻炼标准,分别在军队、工矿企业中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把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8岁(高中);
  (四)成年组:19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及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
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5分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15分
  优秀级标准:42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一)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二)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办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二: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锻炼测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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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儿 童 组     | 少 年 乙 组  |  少 年 甲 组  |   成 年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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