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的体育工作。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健康体魄和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竞争意识和创新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爱好,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课程设置,并按照学生身体发展特点和兴趣爱好的需求,
合理安排体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六条 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并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体育课程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保障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条件,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体育训练和比赛。
第八条 学校应当积极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比赛活动,鼓励学生勇敢拼搏、团结协作,在比赛中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和竞争能力。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体育评价机制,定期对学生的体育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变化。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共同关心和支持学生的体育工作。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体育俱乐部和社团,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爱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体育锻炼机会,例如晨练、校园运动会、健身操等,让学生积极参与,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一定量、合理安排的课外体育训练,例如篮球、足球、乒乓球等,培养学生的体育技能和竞技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和义务劳动,例如参加社区义卖、义工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精神。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学生参加体育交流活动和比赛,拓宽学生的视野和交际圈子,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通过体育活动,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竞争和挫折,培养学生的坚强意志和自信心。
第四章 安全管理
学校体育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体育场地和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教师和体育教练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必要时能够妥善处理突发状况,确保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防止体育伤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体育伤病检查,为学生提供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育训练和比赛的监管,杜绝对学生的过度训练和过度竞争,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赛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际、区域和全国性的体育竞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体育竞赛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的竞赛规程和管理办法,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育竞赛的指导和辅导,提供必要的训练和比赛资源,培养学生的竞技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和道德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比赛纪律教育,维护比赛秩序和体育精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未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设施和器材,或未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课程和活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背职业道德、虐待学生或导致学生受伤的行为,或组织学生参加危险比赛活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体育竞赛中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和体育工作人员在体育教学和活动中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育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