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的结构——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三、学位论文的结构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肯定的评语是: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
学术论文的结构:
目录
序言
导论
本论
结论
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附属部分。最重要的当然是本体。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
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
下面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
(一)导论
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
论文结论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
实例1: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一章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实例2:
博士论文: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导论
(一)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文研
究范围
(三)素材选取与研究方法
(四)体例安排
(二)结论
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
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
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
实例:
博士论文: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
第六章结论
(一)总结
(二)论文的基本观点
(三)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四)论文的局限和不足
有的学位论文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这大抵属于制度型选题,研究某一项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学术见解或结论,表现为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某一法律或对现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设想甚至条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结束语代替结论的。以立法建议代替结论,以结束语代替结论,不等于没有结论。省略结论,影响论文结构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结论将影响论文结构的合理性。
(三)本论
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是否合理。
1、本论部分的结构
大体上有五种:
总分结构
三分结构
四分结构
编章结构
章节结构
总分结构,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称为总论与分论。实际上,是哲学上的“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有关本课题的一般理论、共同理论,在总论部分;然后分别研究本课题内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问题,叫做分
论。实际是“二分结构”:总论、分论。然后总论再分为若干部分(章),分论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将总论、分论作为两编,每编下分若干章,这就是“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有的博士论文,在总论、分论之前再设绪论,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的问题,作为另一个部分,称为绪论编,包括若干章。这样就变成“三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选题,都有总论与分论的划分,都可采用“二分结构”加“编章结构”。但是,如果属于一般理论、共同理论的内容太少,不足以再分为若干章,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论编只有一章,分论编包括若干章,显得不协调、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设编,直接采用“章节结构”,第一章实际是总论,从第二章起实际是分论。下面举一些实例。
采“四分结构”的实例:
蒋新苗的博士论文: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编导论,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编国际收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编国际收养法的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编中国与国际收养法统一化进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须说明的是,第一编导论,内容实际是绪论。绪论是本论的一部,导论不是本论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1:
傅静坤的博士后论文:契约冲突法论
第一部分契约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与统一国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区际契约冲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结论)
采“三分结构”的实例2:
沈涓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
第一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历史与现状,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编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方法与规则,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编中国区际法律关系冲突的调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结论)
2、总分结构
这种结构最为常见,通常先划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设总论编、分论编,然后各编再分若干章;或不设编,总论作为第一章,分论分为若干章。实际是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多数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采用这样的结构。
实例: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导论)
第一章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时效
(结束语)
本论实际上分为“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再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一章)与“物权变动
的立法主义”(第二、三章)两部分:“分论”分为“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两部分,其中“积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第四、五章)与“动产物权变动”(第六章)两部分:“消极的物权变动”,再分为“善意取得”(第七章)与“取得时效”(第八章)两部分。属于典型的“总分结构+章节结构”。
不合理的结构:
如果本论分为两大块,下面不再划分章节,或者本论仅有两章,属于单纯的二分结构,应当认为结构不合理。为什么这样的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不合习惯。其次是美学上的考虑。一篇论文,前面一个序言,后面一个结语,本论部分就两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结语都省略了,一篇论文就两块,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这不好看。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也难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举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题目: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权利性质探讨
论文前面没有导言,后面没有结论,本论就两部分,很不合理。
实例2:
一篇硕士论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结语
前有一个序言,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中间本论部分就两章,属于结构不合理。
3、关于切题
关于本论的结构,无论采取哪一种结构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紧扣题目,亦即我们平常所谓“切题”。这主要从每部分的标题来体现。
从上引博士论文的结构,我们看到,每一个标题,都紧扣住题目。如物权变动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标题都有“物权变动”一语,第七、八两章的标题虽然没有“物权变动”四个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是物权变动的具体形式。可见,所谓切题,所谓紧扣题目,往往通过在本论各部分标题中“反复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来体现。反之,如果本论各标题与论文题目无关,不到论文题目的关键词语,我们就会觉得不切题,没有紧扣题目。下面举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人或主体
第三章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条约与契约
评论:
在各部分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语“私法”和“国际法”。从各部分的标题,读者很难理解该部分内容与题目间是否有密切的关联。这就是没有紧扣题目,或者说不切题。
实例2:
博士论文题目:现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论分三章:
第二章现代商人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三章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现代商人法与冲突法及国际仲裁法的完善和发展
评论:
题目中的关键词语是“现代商人法”,我们看到本论部分每一个标题都重复“现代商人法”一语,使读者觉得各部分内容与题目的关系非常紧密,扣得很紧,这就叫“切题”。
4、小结
从上述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博士论文采用总分结构加编章结构,或者采用章节结构的最常见,这类结构安排系以“章”为单位,硕士论文也以章节结构最常见,也有的用“部分”为单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为序。是否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
无论以“章”或“部分”为单位,本论部分所划分的单位至少应在三个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个部分。否则,就叫结构不合理。
5、逻辑关系
以上仅指对结构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础上,还有对逻辑性的要求。指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第二种并立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第一种: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无论采用总分结构或者编章结构、章节结构,都要求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先总、后分。
第二种:并列关系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其规则是:位阶同一
实例1:
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
第一章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一)
第三章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二)
第四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
第六章动产物权变动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时效
其结构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而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
个层次是总论(第1、2、3章)与分论(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第1章)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第2、3章)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第4、5、6章)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第7、8章)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5章)、动产物权变动(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时效(第8章)的并列。
实例2:
杨松的博士论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其结构也属于典型的并列关系。
第三种: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
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
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